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5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盐都区大庆西路43号明华大厦2楼203室(B)。
法定代表人:姚炜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兵,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百灵,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江苏鼎盛湖(响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上诉人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8元,减半收取3269元,由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 虹
审 判 员 林洪全
审 判 员 陈炳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秀芳
书 记 员 乔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