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3民初4403号之一
原告: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啸、***,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庆西路43号明华大厦2楼203室(B)。
法定代表人:姚炜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兵,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盐城黄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红
人民陪审员万巧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