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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民终1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灵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6571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定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龙降路龙降三、四、七队安置区L栋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4852618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世茂土地整治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6号上东国际T3栋2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5103851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定福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世茂土地整治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2)桂12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22)桂12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78.49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奕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