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嘉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1607号 申请人:青岛嘉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方垒,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嘉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青岛嘉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