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3311号

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111号瀚海星座2-3119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银,男,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峰,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66元,减半收取计7683元,由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光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苑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