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永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聂广松,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经天纬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303民特53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许富宝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岳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