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12435号
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111号瀚海星座2-3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8587746。
法定代表人:王永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史先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