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4民初8018号
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1号立基大厦2—6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9号B座20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理人:李程,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信公司)诉被告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华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英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9000元及2017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4月4日的利息为11406.67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被告向原告采购数据库服务器、数据交换服务器及应用服务器,双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交付货物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295000元,逾期30日仍未付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履行交货及设备安装调试等义务,被告于2018年4月4日才支付货款,但对其违约行为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华纬公司答辩称,原告在2018年3月供货结束且没有验收,在此情形下,被告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原告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在被告付款后,原告起诉有恶意诉讼的嫌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被告不公平,即使赔偿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与被告无直接关系,双方也没有进行约定,因此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英信公司(乙方)与华纬公司(甲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甲方从乙方购买数据库服务器、数据交换服务器、应用服务器,总货款为295000元;乙方应在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甲方所订购的设备交付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指定联系人为***,甲方于乙方交付完货物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全款295000元;甲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10%,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
合同签订后,英信公司按约定送货,华纬公司指定联系人***签署的《验收报告》显示:“广西自治区高速公路货车ETC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中的浪潮服务器于2017年4月18日开始交货、安装调试,经双方良好的沟通、配合及共同努力,整个项目于2017年4月19日按华纬公司要求及合同约定交货、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2018年4月4日,华纬公司向英信公司支付货款295000元。
上述事实,有《设备购销合同》、验收报告、付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英信公司与华纬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华纬公司应当于英信公司交付完货物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全款,根据验收报告,英信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交付完货物,因此,华纬公司应于2017年5月18日前付款,但华纬公司实际付款时间为2018年4月4日,华纬公司实际付款时间超出了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华纬公司应付款时间及实际付款时间,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即45142.27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超出该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违约金已经对英信公司的损失进行了弥补,因此,对英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45142.27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原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