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2929号
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吕家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女,199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担保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供保全标的约50%的银行存款115万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