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23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英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忠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978元、执行费350元,合计31328元及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1328元及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5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引用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