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沈宏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朱信群,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8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酬金239900元、诉讼费6617元。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史毓行涉嫌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立案侦查,其名下财产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查封或预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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