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8执2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机构代码:91320118716298455Y。
法定代表人:沈宏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苏0118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一、被告***归还原告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45000元(利息自2014年6月6日暂算至2018年7月6日,此后按月利率千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64205元,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依法向有关单位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执行人员多次查找被执行人,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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