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78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宏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祥,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信群,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淳县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3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嘉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合同对于延期附加工作酬金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该合同文本也是原建设部颁布的标准文本,为监理行业普遍采用,故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涉案工程工期延长时,双方无需达成新的协议。2.万福公司一、二审未到庭参与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一、二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附加工作酬金为监理工作酬金的30%缺乏法律依据。3.涉案工程因万福公司的原因延期三年多,建嘉公司为此额外支付监理人员工资100余万元,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使建嘉公司承担亏损,显失公平。综上,请求将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嘉公司主张万福公司支付其附加工作酬金,则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虽然涉案工程部分项目延期开工且后期处于半停工状态,但双方并未就监理工作延长的具体时间达成过一致意见,建嘉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合同履行期限延长所增加的工作内容及合理支出情况。一、二审法院酌定万福公司按照监理工作酬金的30%支付建嘉公司附加工作酬金,符合全案证据事实,该认定并无不当。万福公司未到庭参与诉讼以及未提交答辩状,均不影响上述事实的认定。因此,建嘉公司对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附加工作酬金的异议不能成立,建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建嘉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 丽
审判员 吴 艳
审判员 潘四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常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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