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民终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2001、1-2004、1-2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
上诉人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46元,减半收取6273元,由上诉人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震
审判员邢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