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1053号
原告:***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综合楼2-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52193B。
法定代表人:程新钢。
被告: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2001、1-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927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七日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应当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