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1053号
原告:***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50号加烨广场综合楼2-1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52193B。
法定代表人:程新钢。
被告: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2001、1-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92766。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七日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应当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