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002民初3929号
原告: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16号黄山碧桂园霞塘秋月C1组团18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TMLF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春雨,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2001、1-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92766。
法定代表人:方金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4元,诉讼保全费2920元,由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