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21190号之一
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严店工业聚集区安置点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680941705。
法定代表人:宋执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敏,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2001、1-20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792766。
法定代表人:方金民,负责人。
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0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4元,保全费1412元,由原告合肥盈宝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海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