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叶丽芳与吴贵平、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757号

原告:叶丽芳,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贵平,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2001、2004。

法定代表人:方金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丽芳与被告吴贵平、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叶丽芳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丽芳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丽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计913元,由原告叶丽芳负担。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正卿

代理书记员  王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