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2民初757号
原告:叶丽芳,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温亮,来安县大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贵平,男,50岁,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2001、2004。
法定代表人:方金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丽芳与被告吴贵平、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叶丽芳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丽芳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丽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计913元,由原告叶丽芳负担。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郭正卿
代理书记员 王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