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建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1-2001、1-2004、1-2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在阜阳监狱服刑。
上诉人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震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