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2执恢143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时金。
被执行人:河南省许昌金祥铁路实业有限公司轨枕厂,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吕钢忠。
本院在执行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许昌金祥铁路实业有限公司轨枕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02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许昌金祥铁路实业有限公司轨枕厂存款550467.1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朱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