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阳逻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时金,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66号中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郭中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江北集团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2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利息2726884元。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两年,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月15日-2022年1月14日),于2021年6月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6月4日-2023年6月3日)如到期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查封,应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和车辆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2726884元。执行过程中未受偿。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2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梦亮
审判员 董跃军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