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戢某、大同市平城区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14民初1817号 原告:戢良成戢某,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雷家乡金家村8组23号,住四川省简阳市,身份号码:5110271963073********。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同市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同市平城区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晨馨花园19号楼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4MA0K4WHA4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御泉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681926502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四台矿办公楼,住山西省大同市,身份号码:6125241976041********。 原告戢良成戢某与被告大同市平城区斌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戢良成戢某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戢良成戢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戢良成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计2518元,由戢良成戢某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 杨 书 记 员 秦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