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987号
原告:璧山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仙山路8号1幢2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9MT6X1。
经营者:李灿,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贵州关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燎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7MA6GYC9X8T。
法定代表人:何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关联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璧山区亿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徐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万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