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4民初410号之一
原告:侬仁池。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县天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临江路17号附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前方,云南*****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侬仁池与被告***、***县天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侬仁池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侬仁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侬仁池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6.00元,减半收取2118.00元,由侬仁池负担。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