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352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曲波。
被执行人:胶南市三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丁子合。
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顺江新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青黄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05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顺江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1、限期补缴张风华等51名职工2016年1月份至2016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82059.56元。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和通讯信息,依法于2021年5月8日通过本院12368电子送达平台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链接已查询,但未到庭亦未自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查封被执行人青岛三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江淮牌汽车一辆、鲁Bxxxxx金马牌汽车一辆、鲁B×××××、鲁B×××××集瑞联合牌汽车两辆,未实际扣押不能处分。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胶南市三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左状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