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465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胶南市三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丁子合,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奥凯专用车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鲁0211行审40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31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清偿债务;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没有发现现土地、房产;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没有财产。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1执4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