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4886号
原告:青岛海洲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467号汇商国际B座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691134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兴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北京路36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073727673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海洲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兴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青岛海洲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兴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洲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海洲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兴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7元,减半收取105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元,均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932元,剩余受理费19878.5元,予以退回原告。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