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402执233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执行人:宁夏佰聚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1。
被执行人:何某2,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佰聚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何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402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夏华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50.00元,执行费185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某2其预期性收入主要为工资性收入,现已被本院冻结,其执行权益实现可预期。因冻结期限较长,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宁0402民初1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工资不足以支付案件执行标的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