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104民初1099号
原告:宁夏华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南街东海宋家巷****。
法定代表人:赵宁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国,宁夏学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东,宁夏学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光耀美居**营业房div>
法定代表人:马耀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其星,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宁夏华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赵晓颖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婷
书记员 张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