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华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4执异268号
异议人(案外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光耀美居**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马耀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夏华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山南街东海宋家巷****。
法定代表人:赵宁宁,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光耀美居**营业房div>
法定代表人:马耀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华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因申请执行人宁夏华特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私下和解履行完毕,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陈 璐
审判员 郝康康
审判员 张海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章继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