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钦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云南钦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267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622713021R),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00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钦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7CXFXL),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省耕山水1-2地块25幢1**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诉被告云南钦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周转需要,通过网上系统向原告申请借款。于2020年4月28日、5月16日、6月23日通过原告电子渠道签订《小微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经原告系统审批通过后,原告自动生成的借款额度分别为1020000元、1000000元、980000元,对借款额度有效期作出了约定。同时,原告向被告云南钦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61299.82元,罚息108060.05元,及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判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虽提供了二被告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机号码,承办法官拨打该手机号,显示已停机,遂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被以查无此人的理由退回。现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有效的送达地址,本院遂向原告释明,相关诉讼文书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但是需要原告预先交纳登报公告费,并向原告书面发放了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的通知,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届满后并未交纳公告费。 公告费属于诉讼费范围,虽不同于案件受理费,但是原告拒不交纳公告费,造成诉讼程序的搁浅,该行为属于原告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可裁定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参照国务院《诉讼费交费办法》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47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分行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锁才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