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4923号
原告:***,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89********),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洒××联合村民委员会**××号。
被告:**,男,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云南钦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7CXFXL,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省耕山水1-2地块25幢1**1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钦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