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民初7号
原告:**劲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中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劲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劲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劲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劲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0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劲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玲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