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25民初2516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山县南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安徽鸿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霍山经济开发区经二南路与纬八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万明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
主要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鸿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负担。
审判员黄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