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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六安市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4516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现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六安市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小华山街道。
原告***与被告**、六安市安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计3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何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