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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南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铁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411民初4244号
原告:嘉兴南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良三村七组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9177335—4。
法定代表人:章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戈振磊,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嘉贤,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塘航空大厦1幢2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0855Q。
法定代表人:沈秋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南开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初步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南开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4元,由原告嘉兴南开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林春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