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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终9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审被告:杭州铁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宁路677号(东宁金座1幢)811室。
法定代表人:凌焕民,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铁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翁婷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经查,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向其送达了《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9民初54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翁婷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