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位青林、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须水分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3888号
原告: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大楼1101、1102、1103、11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加加,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5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须水分部,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与西四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枣花路以东、灵枣路以北中原陆运国际中转枢纽项目2、4、6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须水分部、被告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原告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6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