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2民初7003号
原告**召,男,199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位青林,男,汉族,1995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须水分部,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与西四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代表人***。
被告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6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大楼1101、1102、1103、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加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召诉被告位青林、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须水分部(以下简称申通须水分部)、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召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