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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召与位青林、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须水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2民初7003号 原告**召,男,199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位青林,男,汉族,1995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须水分部,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与西四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代表人***。 被告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6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2号恒美国际商务大楼1101、1102、1103、1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加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召诉被告位青林、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须水分部(以下简称申通须水分部)、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公司)、河南百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召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