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市科颖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7969号
原告:福建泉州市科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洪邦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853199561。
法定代表人:李华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映君,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172774。
法定代表人:杨海涛,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泉州市科颖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了诉讼请求数额。经审查,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javascript:SLC(82815,0)?)》第二十一条(?javascript:SLC(82815,21)?)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泉州市科颖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泉州市科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良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聪灵
速录员  林雅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