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715号
申请人***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南龙潭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07401917A。
法定代表人胡连法。
委托代理人朱良,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子熠,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172774。
法定代表人杨海涛。
申请人***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郑东新区支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百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俊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景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