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4901号
原告:西峡县西保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街道灌河路南延伸段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3X405810。
法定代表人:李书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7317277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西峡县西保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黎明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西峡县西保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峡县西保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西保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峡县西保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17800元,因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西峡县西保冶金材料有限公司1775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