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联再生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21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五路12号。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杞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中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外出下落不明,无具体地址,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