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福和融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福和融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民初16888号
原告:湖南福和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68号天心电脑城906房。
法定代表人:谢检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单位员工。
被告:***,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福和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和融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和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和融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终止履行《协议书》;2、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40万元,支付利润11万元;3、被告承担违约金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隐瞒真实情况,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30万元投资款。二、被告至开庭时止只收到中建八局支付的工程款40万元,剩余的款项因维修等原因暂未收到。三、被告至今认可与原告微信聊天中关于利润的分配方案,同意在拿到剩余工程款后退还原告投资本金10万元和利润11万元。四、原告诉称被告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属于预估,应以实际工程量为准。2、被告投标前向原告发送了投标文件、开工前后带原告现场了解、收到工程款后第一时间支付大部分给原告等,说明被告一直积极履行合同,并无违约。3、原被告合同约定工程大约在一年内完工,合同签订至今未满一年。4、被告因实际承揽工程项目,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鉴于双方已就分红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没有义务再就出资向原告举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福和融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以衡阳市海琳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承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武汉联勤保障部队机关公寓区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橱柜、电器、衣柜、窗台等),工程总量约325万元,预计一年内完工。甲乙双方就共同出资承做该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出资40万元,乙方出资20万元。甲方资金2020年12月30日前转账至衡阳市海琳建材有限公司基本账户。乙方出资20万元,必须保证在上述该账户存有自有资金20万元用于合作该项目,不得抽资或挪用。二、承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必须以衡阳市海琳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不得以其他公司或单位名义承接。三、合同项目由乙方负责具体操作,甲方予以配合。有关该项目重要事项(收付款、签合同、采购原材料、结算等),乙方应及时(当天)以短信息、微信方式、照片等方式通报甲方。业务事项双方共同商量达成一致才能实施。四、所得利润双方约定各自占50%,如项目亏损或其他损失各自承担50%。乙方从合同相对方每收回一笔工程款,两天之内将工程款50%转账至甲方法定代表人谢检华的账户。工程完工结算后,乙方应于3天内将甲方40万元出资款退还给甲方账户。工程完工结算后,按总利润的50%扣除已分配部分,两天之内转账至谢检华账户。五、一方违约应承担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损失。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年12月29日,福和融公司向衡阳市海琳建材有限公司转款40万元。同日,衡阳市海琳建材有限公司出具《收据》。
2021年1月23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衡阳市海琳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中建八局西南分公司橱柜采购与供应合同》,约定衡阳市海琳建材有限公司承包武汉联勤新建公寓住房工程所用橱柜,合同价款为647403.82元,其中不含税价款628547.4元,增值税为18856.42元。最终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
2021年4月,衡阳市海琳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就项目进行结算,确认结算价为690564.08元(含税价)。同年5月7日,***与福和融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检华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武汉联勤新建公寓住房工程项目总利润为22万元,按约定福和融公司应得利润为11万元。同年5月17日,衡阳市海琳建材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具690564.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8月10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向衡阳市海琳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后,***委托其母亲倪芙英向福和融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款30万元。
以上事实,有协议书、转款凭证、收据、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户口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福和融公司与***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后,***以衡阳市海琳建材有限公司名义承接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联勤新建公寓住房工程所用橱柜。现工程已经结算完毕,仅剩部分工程款未予支付,合同义务已基本履行完毕,福和融公司要求终止《协议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完毕后,***需向福和融公司返还40万元出资款及利润。现工程已经结算完毕,双方利润也已确定,故对福和融公司要求***返还出资款及利润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已举证证明向福和融公司支付30万元,故本院在出资款10万元及利润11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因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尚未全额付款,其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故对福和融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福和融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利润11万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福和融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湖南福和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被告***负担4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星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静
书 记 员 游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