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00465-1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
申请执行人雷某、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3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二初字第03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周博
执行员周懿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