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0-27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执字第00465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雷某、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3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金轩纸业有限公司、**、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