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2民初3694号
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8号橡树园00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172188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阳关大道28号西部研发基地2号楼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92709829U。
法定代表人杨皓。
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格林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1元,退还原告湖南慧合传媒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任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