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综合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路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综合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初840号******
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方红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天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见勇,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北路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秦家南田村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武汉综合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何本万,董事长。******
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应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通知河北路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综合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千喜******
审判员余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