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应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通知河北路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综合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市政路桥有限公司等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