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

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冀0682行审31号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2402073886L。

法定代表人:曹申平,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彬,该局科长。

被执行人: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东留春乡齐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48033276C。

法定代表人:董京涛。

申请执行人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定环罚〔2020〕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若其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由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定州市生态环境局以被执行人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未影响国家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宏建

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