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307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被告: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砖厂。住所地:定州市东留春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48033276C。
法定代表人:董京涛,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暂定42732.89元(待伤残鉴定后在确定)。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9日上午,原告到被告经营的砖厂拉砖,在等装车时,被砖厂的活动砖排碰伤,先后在定州市人民医院、河北省二院、深泽县医院治疗,医疗费等费用被告已如数支付,后原告又住医院,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被告未能支付,现就赔偿事宜及数额再次起诉,望法院支持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丽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 阳